婚姻法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屬于法律規定的不作為犯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法律分析: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是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中。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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