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方式,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通過公證處申請辦理撤銷原遺囑的聲明公證方可,其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或錄音遺囑均無法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二)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條件,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4、撤銷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三)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具體程序,1、申請,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遺囑人可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居住地辦理。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遺囑涉及的不動產/動產的權屬憑證、遺囑受益人的身份證明等,遺囑受益人如系立遺囑人的近親屬的,還應提供關系證明。,2、審查,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公證處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是否有共有情形;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立遺囑日期是否齊全;辦證程序是否符合規定。,3、出具公證書,通過審查的,公證處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公證書。,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公證遺囑收費機關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辦理遺囑公證、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一)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150—200元。,(二)保管遺產,由雙方協商收費。,(三)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200—300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遺囑公證細則》第二十二條 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并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一)程序如下:,1、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遺囑人可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居住地辦理。,2、公證處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是否有共有情形;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是否完備。,3、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公證遺囑被撤銷公證后就意味著該遺囑已經歸于無效,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一)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需要以下條件:,1、撤銷變更公證的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2、撤銷變更公證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3、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4、公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審查后,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公證遺囑的撤銷可以通過遺囑的訂立人通過新立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向通過公證處申請辦理撤銷原遺囑的聲明公證來撤銷公證遺囑。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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