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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多大年齡可以領(滿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5-30 08:06:07

國家法定結婚年齡:多大可以領結婚證

達到國家法定結婚年齡即可領結婚證。那么多大可以領結婚證?男士不得早于22周歲,女士不得早于20周歲。小編在本文介紹領證相關內容。

一、多大可以領結婚證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國家法定結婚年齡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第七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或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結婚證的申請流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結婚證需要多大年齡

男性法定婚齡是22歲,女性法定婚齡是20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對于法定年齡的規定,主要依據了男女雙方的發育成熟程度、心智的成熟程度以及女性的生育時機。未達法定婚齡,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的,應不予登記;若未達法定婚齡取得了婚姻登記的,為無效婚姻,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婚姻無效。當事人以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若在申請時,已達法定婚齡,則婚姻無效的事由已消滅,此時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么
1、雙方自愿
首先,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方以脅迫手段威逼對方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達到法定年齡
男性結婚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
3、不具有法律禁止條件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內。舉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 這里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
4、符合一夫一妻制度的原則
申請結婚者只能是未婚、喪偶或離婚者,如果違反此原則而結婚的男女,是無效的婚姻,不具備法律效力。
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綜上所述,領取結婚證需要男生年齡達到22歲,女性婚齡達到20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多少歲能領結婚證

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能領結婚證。領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是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辦結婚證的流程如下: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登記?;橐龅怯洐C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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