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確認婚姻效力的判決不可以提起上訴。根據法律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并且法院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但是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調解,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也可以上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根據此條之規定可看出,采取一審終審制的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決,而對于涉及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則適用兩審終審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無效判決是不能申請重審的,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訴。,婚姻有效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結婚是基于男女雙方完全自愿;,2.達到了結婚年齡;,3.不具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4.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5.雙方均為無配偶。,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1.形成的原因不同。,2.請求權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由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行使。,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以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在民事 訴訟 上的確認之訴是不需要被告的,之間請求法院確認存在夫妻關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糾紛,可以另案起訴。 無效婚姻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關系的存續與人身密切相關,涉及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對其認定須經法定程序。在我國,無效婚姻通過司法程序予以確認。 在依司法程序確認婚姻的效力時,婚姻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包括單位均有權就已經辦理 結婚登記 的婚姻提起確認之訴。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不得適用調解。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但涉及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 扶養 、 繼承 等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是無效婚姻,應依職權在判決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結婚登記時存在無效婚姻的情形,但后來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當事人請求宣告 婚姻無效 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由于無效婚姻違反婚姻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不利于 婚姻法 的實施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對此干預,限制當事人對起訴權的處分,對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不予準許。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所受理的 離婚 案件確屬無效婚姻的,應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無論是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還是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審理發現婚姻無效情形的,在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糾紛時,人民法院都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法律 教育 網 對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關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婚姻法解釋(二)》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法解釋(二)》第6條對訴訟主體作了規定: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因為離婚是以原有婚姻關系合法存在為前提的,無效婚姻當事人談不上離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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