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3個月可以起訴離婚
是否分居并不是起訴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男女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就可以起訴離婚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不受分居時間的限制。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在法律上是必須達到兩年以上,而且雙方是因為感情不和,相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義務。如果是因為工作、去外地學習或者看病是不算分居的。訴訟離婚的時候如果男女雙方的情況被認定為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那么法院判離婚的概率是很高的。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分居幾個月,可以提出離婚
法律主觀: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或在 判決不準離婚 后分居滿1年又向法院 提起離婚訴訟 ,可以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則沒有分居時間的要求。一般情況下起訴離婚中分居標準是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 提出離婚訴訟 的當天止連續計算時間,如果分居后又同居的,應當從最后一次同居結束后重新計算。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第五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第五款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分居三個月可以離婚嗎
分居三個月可以離婚,具體如下:
1、對于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法律是沒有規定,不論分居多長時間,如果雙方都不提出離婚,婚姻不會自動解除的;
2、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起訴到法院離婚;
3、如果起訴到法院離婚,分居滿2年且夫妻雙方感情不合,法院會支持離婚。
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分居幾個月可以起訴離婚
法律主觀:
無論分居幾個月都可以起訴離婚,可以按照如下流程起訴:1、想離婚的一方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以及證據;2、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3、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進行受理;4、對符合符合起訴的案件進行立案。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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