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對于哺乳期賠償標準,其賠償標準我國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對于在哺乳期離婚的情形,男方有過錯的情形,其女方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以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其具體金額以實際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哺乳期內離婚賠償標準
哺乳期內離婚賠償沒有法定的賠償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期間的財產分割應照顧到婦女和兒童的利益。如果孩子在母乳喂養期間離婚,孩子的監護權一般會判給母親。
離婚損害賠償并不是在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的,時間要求具體如下:
1、 無過錯方提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否則視為放棄。
2、 過錯方提起離婚的,如果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出訴訟。
3、 過錯方提起離婚的,一審時無過錯方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無過錯方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4、 協議離婚的,在協議離婚一年之內且未明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的,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一)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二)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三)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四)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五)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哺乳期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哺乳期女方離婚可以要求補償,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償。補償有不同類型的補償,如果女方是因為對于家庭承擔比較多的義務,在家庭中承擔起照料老人,照顧孩子的義務,可以要求男方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若男方是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等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女方都可以要求男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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