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孩子怎么判給女方
法律分析:離婚后孩子可以判給女方的條件有:
1、孩子不滿兩周歲的,原則上歸女方撫養。
2、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3、子女已滿八周歲,愿意跟女方生活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孩子多大離婚會判給女方
子女在兩周歲之前離婚時撫養權一般會判給女方。因為兩周歲至內的子女還處在哺乳期,因此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將會考慮將子女的撫養權優先判給女方,除非是女方名明確表示放棄放棄撫養權的。
一、小孩多大前離婚孩子會判給母親撫養?
子女在兩周歲之前離婚時撫養權一般會判給女方。孩子兩周歲以內的情況下離婚,一般會把孩子判給女方。孩子還在哺乳期的夫妻雙方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是女方主動提出離婚要求的,通常情況下,孩子會判給媽媽。女方在分娩一年內或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若女方提出離婚,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的規則內容是什么?
1、不滿兩周歲即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的長短,一般確定為2年。
2、在下列情形下應當由其中一方撫養:
(1)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子女不宜與另一方共同生活的。
(2)另一方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而其中一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如果其中一方沒有要求,就當讓另一方撫養,因為撫養子女也是另一方的義務。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另一方生活的。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的子女隨任意一方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可以由任意一方撫養。
3、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優先撫養條件。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原則是協商解決,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已滿8周歲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有一定的辨別能力,隨父或者隨母生活,會有自己的選擇。因而,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三、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會參考哪些方面?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決原則是: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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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什么情況下會把孩子判給女方
離婚孩子判歸女方的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都判歸女方;2、兩周歲以上的孩子,如果女方的撫養條件優于男方,且更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判歸女方;3、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孩子,孩子更愿意跟隨女方的,一般會判歸女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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