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前財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只有對方在婚后對其投入了勞動或者投資,在婚后所增值的部分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能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
婚前財產可以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前提是男女雙方達成書面約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法律分析:婚前個人財產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僅限于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簽訂財產協議1、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僅作口頭約定,一旦訴訟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
2、公證并非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雙方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
3、協議簽訂后,為防止反悔,應盡快按照協議約定,能夠履行的盡快履行(辦理房屋、車輛登記過戶手續或者存款進行轉賬或者現金交付),以防夜長夢多。同時,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一旦一方反悔,在離婚時另一方能得到相應的補償。
第二種:簽訂贈與協議1、公證過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因此建議簽訂協議后盡快公證。2、與財產協議一樣,簽訂贈與協議后應能夠履行的盡快履行。3、如房貸尚未還清,房屋不能過戶,此時的贈與協議也不可以辦理公證。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將房屋全部或者部分產權贈與另一方,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為了保護受贈與人的權利,贈與協議中最好約定撤銷贈與一方應承擔高額違約金,雙方可以約定如一方撤銷贈與,應支付相當于撤銷時該一方應得房屋份額市價的違約金。
第三種:產權證加名(以房屋為例)1、未還清房貸的房屋,不可以加名。2、加名的一方并非當然擁有一半產權。司法實務中,法院判決會綜合考慮婚姻存續時間長短、對房屋貢獻大小、購房出資比例、婚姻進程中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度等綜合考慮。因此,在房產證上加名的同時,比較保險的方式還是再簽署一份財產協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以后發生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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