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有權單獨處理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是否有權單獨處理要視情況而定:
1、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財產的,如果數額較小,依法應當發生法律效力,因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都有處分權;
2、如果數額較大,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確認該處分行為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對財產未作出特別約定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法律另行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有權單獨處理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單獨處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任一方均平等享有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即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財產的,如果數額較小,依法應當發生法律效力,因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都有處分權。如果數額較大,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確認該處分行為無效。如果受讓人是善意取得,并已經支付合理價款的,處分行為有效,不得申請撤銷。但是,夫妻一方應當就處分行為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是否有權獨自處理共同房產
1、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是可以獨自處理共同房產的。如果夫妻一方獨自處理了共同房產,所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規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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