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兩年后,不能要求再分割財產,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反悔的,應該在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分析:1、簽了離婚協議但沒有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自辦理離婚登記之后生效,所以這時反悔的話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自然無效,可以重新分割財產;
2、簽了離婚協議并且辦理了離婚登記的。根據相關規定,在離婚登記一年內,如果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約定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撤銷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重新分割財產,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或者離婚登記超過一年的,無法要求重新分割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
3、已辦理離婚登記,對于在離婚協議未處理的新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如果屬于另一方隱藏、轉移的共同財產,訴訟時效沒有限制,隨時可以請求分割;如果屬于另一方已經損毀、變賣的共同財產,訴訟時效是兩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可以起訴,但是如果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即喪失勝訴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滿足法定情形是還可以起訴分割財產的。例如,離婚后,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的,可以起訴主張再次分割共同財產,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起訴主張重新分割。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兩年后,不能要求再分割財產,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反悔的,應該在一年內提出。但是,對于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進行分割,而不受兩年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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