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內財產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要滿足以下3個條件:
1、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該協議為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3、該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在什么情況下,婚內財產協議可撤銷呢?
1、一方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
2、基于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
3、一方缺乏判斷力,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由此可見,婚內財產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要滿足以下3個條件:
1、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該協議為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3、該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內關于房產的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婚內房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 違反法律規定 ,均有效。雙方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發生效力,當事人可選擇是否公證,公證與否不影響 合同的效力 ,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公證生效。
法律客觀: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后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后財產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但還需滿足一定條件。
夫妻財產協議的有效條件如下:
1、約定雙方必須是要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完全的行為能力;
2、約定雙方必須是要建立或已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3、夫妻雙方必須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約定婚前財產或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
4、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5、約定的內容僅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必須符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共道德;
6、協議應明確具體的財產內容、財產所在地、財產所有權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屬,只要滿足約定采用書面形式、不違反法律、意思表示真實、主體適格等條件,該約定即可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簽訂,也可以將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進行公證。
婚后財產怎么理解?
雙方的婚后財產指的是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后財產并不等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綜上所述,婚后財產協議是有效的,但還需滿足一定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是有效的。必須明確的是,婚內雙方協商寫下的財產分配協議屬于意思自治的體現,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并且不違法的話,那么其協議書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要注意的一點是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形式才是有效的。因此婚內的財產分配協議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認定為有效,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婚內財產協議的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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