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辱罵的話語可以作為離婚的證據,但是需要有相關的介質進行保存,才可以進行舉證。
證明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報警記錄、證人等相關證據。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證明有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銀行帳號、存折等;證明有股票,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股票資金對帳單等;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等。
證明婚外情、重婚的證據:1、親密照片、錄音、錄像。2、雙方的書信、私密短信、Email、通訊軟件聊天記錄。3、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保證書”、“悔過書”。4、鄰居、朋友的證言。5、被警察抓到有嫖娼的行為;6、單位核實職工有婚外情情況的;7、對方與第三者出入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通訊記錄、酒店入住登記記錄、航空記錄、打款憑證、共同居住小區的物業證明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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