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債務原則上是其個人債務,一般不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但如果該欠款用于了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是另一方事后追認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都承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丈夫欠債不一定要夫妻一同承擔。如果丈夫欠的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則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丈夫欠的債是用于丈夫個人日常消費的,則屬于丈夫的個人債務,由丈夫獨自承擔。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中的一方債務一般不需要共同承擔的。但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或另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清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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