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女方可以分財產。女方提出離婚的,也可以分財產,女方可以男方達成分割財產協議,雙方協商不成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必須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跟哪一方提離婚沒有關系。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流程
1、寫好起訴書,向法院遞交起訴書2、按時提供相關證據3、按照法院通知準時出庭應訴4、法院判決。
離婚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一定情形下是可以起訴分割財產的。
協議離婚后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有: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訴訟離婚后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有: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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