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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怎么劃分)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6-03 02:27:21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5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4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5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

法律主觀:

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
(一)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二)關于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的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這不單單是《民法典》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
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直接由法院判決;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涉及的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且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很難把握,但這正是長濟律師發揮作用的地方。
三、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注銷該企業,如果尚有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關于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實例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一、 離婚 后 夫妻共同財產 怎么分配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男女離婚時,應當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的,可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狀況, 結婚 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合理分割。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的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對生產資料和離婚時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應從有利于生產考慮,予以合理調整或者作價處理。 城鄉個體經營戶的生產資料、合法收入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應根據有利于生產、經營的原則,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借婚姻索取財物,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因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要注意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因生女孩或者女方采取節育措施而引起離婚的,分割財產時,要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對女方在住房、生產、生活以及 子女撫養 教育等方面,應給予照顧。 二、離婚時房屋如何進行分割 對于房屋是否屬于共同財產,以及如何進行分割,主要是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來判斷和處理: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買的房屋,并取得房屋產權,因為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因此不論 房產證 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是 婚前財產 。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 按揭貸款 購房 ,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 工資 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對于此種情況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婚姻 律師 網首席律師賈明軍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 婚后財產 ,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 購房合同 后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5、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對這種情況,如果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只能是認定為房產證上的一方人的婚前個人財產。 往往在夫妻離婚的同時,需要對相關的事項作出處理,其中就包括了共同財產、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共同 債務 ,當然最核心的還是解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在這方面,若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一致,那么可以考慮通過協議方式離婚,否則的話可能只能考慮去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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