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參考以下情況: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騙婚的實質是以結婚為誘餌,詐取對方的財物。這里面有諸多細節需要認真調查,因此,如果感覺到對方是在騙婚,建議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專業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斷、處理。
另外,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的情況,包括性格、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情況也屬于騙婚,但該情形下的騙婚不是犯罪行為。發現被騙婚后,基于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未領取結婚證如果說女方向男方要一些比較貴重的彩沒握禮與禮物的話,卻不愿意和男方領取結婚證,那么這種情況對半屬于騙婚。還有一些女生假裝表示與男方結婚之后就會開始說要很多彩禮,只要拿到彩禮以后,突然女方就會玩消失或是找一些借口不和男方結婚,這種行為就凳攜等于騙婚。
2、領證后未同居還有一些女方向男方要了彩禮之后,兩人只領了結婚證并未在一起生活過。這種行為也屬于是婚姻中的一種誘餌,之后再騙取他人的財物,如果說男方給了彩禮后導致生活比較困難,這時男方完全可以起訴女方屬于騙婚行為。
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并非無效婚姻。
法律條例
(民棗察伏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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