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家庭暴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受到家庭暴力的處理: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如果受到家庭暴力可以怎么辦
1.向有關組織反映投訴
發生家暴后,受害人可向其或施暴方所在單位、村(居)委會、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投訴、反映;也可撥打12348法律服務熱線、12338全國婦聯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進行咨詢、求助。
2.向公安機關報案
發生家暴時要立即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須及時出警,制止家暴,調查取證,并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另外,公安機關留存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相關資料將是人民法院審理家暴案件的重要證據。
3.向法院起訴離婚或申請人身保護令
(1)起訴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進行調解,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同時,一方因遭遇家暴離婚的,還可請求施暴方進行損害賠償。
(2)申請人身保護令
家暴案件受害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①適用前提: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訴訟為條件)。
②申請人:可以是當事人,特殊情形下也可以是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代為申請。
③人身保護令作出時間: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一般情況下 72 小時內要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在 24 小時內作出。
④施暴方違反人身保護令的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4.向檢察機關申請
支持起訴
家庭暴力受害人迫于施暴方威脅、報復等不敢起訴,或通過自身力量仍未能實現維權目標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申請檢查機關介入,由檢查機關依法支持起訴,譬如由檢察機關支持提起離婚訴訟、申請人身保護令。
家庭暴力怎么處理
婦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受所謂的“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影響,逆來順受、委屈求全。此外,要選擇正確的維權手段,切忌“以暴制暴”。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對施暴方予以勸阻,對雙方進行調解,也可以向婦聯或婦女公益組織等求助,或者撥打“110”報警,要求公安機關給予施暴方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罰款、拘留。
對于已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受害婦女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對于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對于被害人因受強制、被恐嚇等原因不能告訴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代為告訴。
受到家庭暴力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制止暴力行為,為日后維權保留證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他家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沒有報案能力的人,若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其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村委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進行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關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案件,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請求損害賠償;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即受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老公家暴怎么樣能判刑?
老公家暴導致受害者達到輕傷級別或以上的,可以被判刑。家暴屬于故意傷害的一種,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遇到家庭暴力應該這么處理: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民事救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3、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強奸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于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4、行政處罰: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面對家庭暴力,我該怎么辦?
您好,面對家庭暴力您可以報警,或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的幫助。
1、從無數親歷者總結的實踐經驗來看,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的區別,而對于家暴一定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要堅定零容忍的態度,要讓施暴者受到應有的懲罰,才能更好保護自己、保護孩子、保護家庭。
2、建議您在受到家暴威脅時,要及時報警或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等單位求助、驗傷、保留受傷的照片、視頻,并及時搬離施暴者,保護您的個人安全,并拿起法律武器,比如起訴離婚、申請人身保護令等,結束不正常的家庭關系,回歸正常生活。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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