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因為同居時有財產糾紛,撫養子女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對解除同居關系案件的處理,核心的問題不在于同居關系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于應當按照什么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在非婚姻狀態下,同居者分割財產時,解決糾紛的好辦法,就是避免出現糾紛。如果在同居開始時,雙方就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很多日后的糾紛就可以避免。雖說在兩人感情好時,這么做似乎有點難以啟齒,但是與可能會因為權益不清而導致的尷尬和傷害相比較,兩個人理智地進行約定還是值得的。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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