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第一順位分配比例: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3、繼承人符合相關條件,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這里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相關條件,應不分或少分遺產。這里的條件是指: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不盡扶養義務;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為了避免在繼承和分割遺產時發生任何的糾紛,被繼承人也是可以在生前就根據自身的意愿訂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在遺囑中需要寫明被繼承人的相關財產以及具體的分配情況,在訂立遺囑時也是需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如果被繼承人在脅迫下訂立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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