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想改離婚協議怎么辦
離婚后想改離婚協議的具體情況如下:
1、生效之前,可隨時更改;
2、生效后,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
3、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可以自行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并自覺履行協議,可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變更,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
4、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如果雙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辦理離婚需要如下資料:
1、雙方的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2、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每人兩張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離婚的流程如下:
1、提出離婚申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申請應包括離婚的理由、要求、財產分割等相關內容,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2、立案和調解:法院受理離婚申請后,會依法立案,并通知被告,告知被告有權進行答辯。在此過程中,法院也會嘗試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果調解成功,案件也就不用繼續進行了;
3、舉證和質證:如果調解不成功,法院會要求當事人遞交證據,并進行舉證、質證。在這個階段,當事人需要遞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正確的;
4、庭審和判決:在舉證、質證完畢后,法院會安排庭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進一步調查事實,最終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提起上訴;
5、財產分割和離婚協議:如果離婚判決生效,夫妻雙方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分割的具體方式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或者由法院指定專業的財產分割人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達成離婚協議,也可以將協議提交給法院確認。
綜上所述,如果離婚協議中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例如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權益等,被損害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離婚協議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申請提交了可以撤銷嗎?
法律主觀:
1、離婚協議書可以撤銷。如果離婚后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2、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協議可以撤銷嗎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可以撤銷,《民法典》新增“協議離婚冷靜期”,是專門為協議離婚而設置的,滿足一定的要求即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有兩種方法撤銷離婚協議,第一種是在30天冷靜期內主動申請撤回;第二是在30天屆滿前不申請發給離婚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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