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小孩的辦理程序是: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以及法律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依法辦理;經審核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110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作為收養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人應該同時具備的領養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領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應按申請、審查、登記程序辦理。,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法律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3、登記:經審核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中國《民法典》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愿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民法典》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因此,公民發現棄嬰后,要第一時間向所在村(社區)報告,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私自收留和擅自處理。,收留人不符合收養條件的,由收留人常住戶籍所在地的鎮(街道)動員其將棄嬰送交兒童福利機構。對少數社會反響強烈、說不清小孩來源、證明材料不充分,不符合辦理合法收養手續又拒不糾正非法收養行為的,由各鎮(街道)派出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綜上所述,收養人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然后收養應按申請、審查、登記程序辦理,只有辦理了登記手續,才是合法的收養關系。
法律客觀:收養手續需要哪些資料:一、收養社會福利院棄嬰所需材料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4、收養人常住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子女情況的證明;5、收養人(雙方)健康檢查證明;6、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寸照片一張;7、在縣級以上報紙刊登《公告》;8、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二、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需要的證明材料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2、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4、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是否有子女情況證明;5、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三、收養社會棄嬰需要的證明材料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情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4、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附撿拾經過,撿拾經過須有兩人證明);6、收養人雙方健康體檢證明;7、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告》;8、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9、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寸照片二張。四、去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需要的材料(1)審批表一式兩份;(2)單位(或社區)婚育證明,且負責人簽名;(3)男女雙方申請;(4)結婚證復印件及原件;(5)男女雙方戶口簿復印件及原件;(6)兩個縣區以上醫院不能生育的證明。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領養兒童的過程是:申請。
1、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領養申請、證件和材料,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 審查。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全面審查當事人的情況;
3、注冊。審查后,符合標準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收養登記,并頒發收養證書,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收養: 失去父母的孤兒; 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法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沒有孩子或只有一個孩子; 有能力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有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年滿三十歲。
一、領養孩子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年滿三十五周歲。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無子女。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并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