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離婚判決在法律上指的是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到庭參加訴訟,最終法院根據該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自行認為其已經知悉事實并且無異議,依法對其做出離婚判決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盡管缺席方未能到庭,但其仍被判定為離婚。
缺席離婚判決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適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適用缺席離婚判決的條件是: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拒不回避;法院已經依法正式通知其到庭,且其已經知道、能夠知道通知內容。只有當滿足這些條件時,法院才能做出缺席離婚判決。
缺席離婚判決的法律效力和一般離婚判決相同,即具有不可上訴的法律效力。同時,判決書正式生效后,缺席方就會失去了對財產、撫養子女等方面的討論和約束權,而需要按照判決書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實際生活中,缺席離婚判決的產生也會對家庭關系產生較大的影響,需要雙方當事人認真咨詢律師、對法律條款進行仔細分析和協商解決。
離婚案被告不到庭應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缺席,法院也能判決離婚。一些人認為,離婚案件必須雙方都到庭才能審理,所以為了達到不離婚的目的就不去開庭,這是錯誤的觀點。律師解答,一般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被告未到庭,原告又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則缺席判決不準雙方離婚。過半年之后,原告再行起訴離婚的,如果法院向被告送達了相關的應訴手續,原告又提供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缺席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不參加庭審分割財產吃虧湯*莉法官解釋,在離婚案件中,若被告不參加庭審,等于喪失了話語權,在財產分割上有可能吃虧。比如夫妻雙方共有一處房屋,法院通常會判歸該房為到庭一方所有,判決到庭一方給予未到庭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而由于房屋有升值空間,所以大部分人是希望要房而給予對方補償的。此外,雙方有哪些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法院也通常會采納原告一方意見。本案中,孟*美就是因為沒參加庭審,失去了要求丈夫履行“離婚懲罰協議書”的權利(當然,協議書本身也是無效的)。對財產分割不服不能另行起訴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后認為判決分割財產有誤,只能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申訴,不能另行起訴。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后認為還有一些財產在之前的訴訟中沒有處理的,可以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案由起訴要求補充分割這部分財產。【案例分析】1、王-軍和孟*美是11年前結婚的。沒想到,結婚幾年后,王-軍發現小美有了外遇。2、2006年6月,雙方因感情問題及家庭瑣事矛盾越來越深,最終王-軍起訴要求與小美離婚,但被法院駁回。3、半年后,王-軍再次起訴。小美未到庭參加訴訟,以為自己不去開庭法官就沒法審理。4、沒想到,2008年3月,法院作出判決,準許二人離婚。5、可就在判決生效一個月后,孟*美卻拿著兩份“重要”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這兩份證據分別是一份“離婚懲罰協議書”、一張前夫有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共20萬元的證明。6、孟*美稱:“離婚懲罰協議書”是雙方2005年簽訂的,內容為:從王-軍與孟*美結婚時起,將來如果有一方提出離婚,必須給不愿意離婚一方25萬元“懲罰費”。孟*美認為,依據這兩份證明,前夫應當支付她“離婚懲罰費”25萬元及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一半10萬元。【法院判決】1.支持孟*美分割前夫10萬元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請求。2.駁回孟*美要求支付“離婚懲罰費”的請求。【律師解析】,孟*美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案由持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其兩項請求應區別對待:1、索要被隱藏財產支持孟*美在離婚后發現前夫有隱藏的財產,可以請求再次分割。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打離婚官司時,如果有一方隱藏、轉移或變賣了財產,而另一方當時不知道,那么離婚后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再次就這些被隱藏或轉移、變賣的財產分割。孟*美在離婚后發現了前夫有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未參加分割,所以其有權再次起訴,要求分得一半,法院支持了她這項請求。2、索要“離婚懲罰費”駁回湯*莉法官解釋,對于二人簽訂的“離婚懲罰協議書”則不同于上述財產。該協議內容孟*美早已知曉,但由于她未參加離婚訴訟,因此意味著其已經主動放棄了要求前夫履行協議的權利。如今離婚判決已生效,孟*美又起訴要求前夫履行協議,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可以在離婚后重新起訴要求財產分割的范疇,且“離婚懲罰協議書”違反了結婚、離婚自由的原則,故法院駁回。【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第十條規定“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后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訴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采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2、對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訴離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系。如果其近親屬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應盡可能保證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多渠道獲取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信息,在發出公告的同時,應在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直系親屬住所地張貼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詐手段,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審理。3、認真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由于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在審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致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并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在無法查清時,應暫不處理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問題,待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出現后再行處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訴權。同時,加強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親屬的溝通,盡量減少日后可能出現的纏訴。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審判人員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爭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對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要求被告出具對婚姻、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的書面意見或將其意見記入筆錄,或采取就地調解或到案發地開庭等措施,解決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問題。4、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因被告未到庭,對于子女應由誰來撫養,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對被告下落不明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令子女由原告攜帶撫養;若夫妻有共同財產的,可將被告方應得的共同財產份額作價后交付原告抵作撫養費,多余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現后主張權利時,再由原告交還給被告。若沒有什么共同財產,可判令被告負擔部分撫養費,待其出現時再申請執行,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后再主張要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的相對穩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有利于減少社會矛盾。5、多做服判息訴工作。很多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法律舉證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關法律規定向當事人或其親屬進行釋明。對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現并到法院纏訴的,應當對其進行耐心的疏導解釋,說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說服其服判息訴,同時告知其若有共同財產沒有分割,可另行起訴,若要求撫養子女并有能力撫養時,告知其另行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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