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農村土地怎么分配
農村離婚土地如果是宅基地的離婚時不可以分割,因為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不是個人的財產,不歸個人所有,所以在離婚時不能分割;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分割。
離婚協議冷靜期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自愿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自愿性和真實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冷靜期內,當事人可以重新思考離婚協議的內容和后果,以充分保證離婚協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
2、公平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的設定是為了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利益,確保離婚協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應當充分考慮對方的合法權益,確保離婚協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的設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照顧和教育。在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應當重視未成年人的利益,確保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會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
4、法律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的設定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如果離婚協議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等重要內容,變更可能會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農村自建房如何分配
離婚時農村自建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分配給個人,屬于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房屋占有人,雙方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告知當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另行起訴,不直接判決該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農村夫妻離婚自建房的分配如下:
1.婚前建造的房屋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使用居住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會將其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婚后建造一般視為是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那該房屋就是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男女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用一方父母名義申請建房的,一般視為這一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應返還對方資助的款項。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居住,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于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應當從中分割出屬于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部分應再次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農村離婚房子分割具體方法如下: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而男女雙方結婚后,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
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并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結婚后,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
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農村宅基地離婚女方可以分一半嗎
農村宅基地離婚女方不可以分一半。
離婚女人宅基地一般沒有份,但是對于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有。農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是不能分割也不能歸個人所有的,但是農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予以分割。
辦離婚手續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辦理程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 ;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
綜上所述,宅基地不歸個人所有,所以離婚時不可對宅基地進行分割。但是農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宅基地房子離婚能分割嗎
法律分析:宅基地離婚時不可以分割,只是雙方誰得到了房子就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地上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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