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部分起訴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都沒有開庭審理的經驗,甚至都不知道打離婚官司時的庭審程序是什么,所以在法庭上不知道該如何應對。專業離婚律師結合多年辦案的經驗為大家介紹一下婚姻案件的庭審大致程序,以免在庭審結束后還是一頭霧水,都不知道自己在法庭上干了什么 ,想知道更多的小伙跟情感小編 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案件程序
1、正式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在這個程序中,離婚案件管轄處,法庭書記員核對離婚案件的原、被告是否到庭及他們與各自代理律師的身份。開庭審理時,由審判法官宣布法庭紀律、介紹審判人員與書記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同時詢問原被告雙方是否申請審判人員與書記員回避該案的審理。
2、法庭調查。所謂法庭調查就是由審判人員調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從這個階段開始,您的離婚案件就進入了實體審理,您在離婚案件管轄法庭上所說的將被書記員記入庭審筆錄,留作法官在日后書寫判決書時做參考。所以您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發言不要前后不一,甚至和自己的證據相矛盾而無法自圓其說。在這個階段中先由原告宣讀離婚起訴書并明確訴訟請求,然后由被告發表答辯意見。待雙方發言結束后,法官還會就自己認為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詢問雙方。
3、舉證質證。待法官對案情及雙方的意見有了大致的了解后,就需要雙方出示自己的證據。也就是雙方需要在此階段對之前的法庭調查階段中各自的發言拿出證據來做支持,以便讓法官相信您所說的都是真實的。這個離婚案件程序階段與法庭調查階段前后呼應并相互印證,是法官判決最主要依據的來源,可以說是庭審非常重要的階段。所以您在開庭前一定認真下功夫,準備好充分有效的離婚證據。
4、法庭辯論。這個階段主要是讓原、被告結合之前的法庭調查與舉證質證階段自己的發言和出示的證據做綜合闡述,使自己的訴訟觀點更加明確。同時,如果您的訴訟經驗夠豐富,也可以在此階段針對對方在法庭上的疏漏或者所犯的錯誤展開進攻,由此駁倒對方的觀點,為最終勝訴創造條件。
5、原、被告的最后陳述。這個過程比較簡單,如無其他問題,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答辯意見即可。
另外,從上述第2個階段開始,法官就可以擇機進行調解且從理論上來說可以持續至庭審結束。如果調解不成功,法官通常會先休庭,然后擇日做出離婚判決。
(一)如果是訴狀。在事實與理由處:寫明哪一年認識(經人介紹,還是同學或同事朋友、網友)。何時結婚。生育孩子,取名什么,跟隨誰生活,現上幾年級。你們離婚的原因是什么。到最后,說原被告感情現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法院準許原被告離婚,孩子由誰撫養。支付多少撫養費。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或哪一套房產或財產歸你所有。
(二)如果是離婚案開庭,原告做最后陳述時,可以說“堅持訴訟請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 一般有的。離婚案件系解除身份關系的案件,因此法官會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一均會給予雙方最后陳述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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