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婚女方孩子繼承權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再婚家庭來帶的孩子如果形成的是繼父母、繼子女關系的,并且形成扶養關系的,是具有繼承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我再婚我妻子和前夫的孩子能繼承我的財產嗎
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妻子的部分,妻子的孩子將來有權繼承。但是不能繼承屬于你的那部分。
繼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主要是要看是否與被繼承人(即繼父母)之間形成撫養關系,如果形成撫養關系的,則是有繼承權的。
是否形成撫養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承擔繼子女部分或者全部的生活支出,教育費用等,即認定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撫養關系,繼子女則享有對繼父母的繼承權;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并盡到了贍養繼父母的相應義務,也可以認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繼子女享有對繼父母的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哪些財產和權利不能繼承
不屬于遺產范圍的財產和權利有:專屬于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他人的財產。它們具體包括: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公民的人身權利主要有: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因為人身權利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會因權利人的死亡而消滅,故此不能由繼承人繼承。
(2)被繼承人的政治權利。政治權利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進行政治活動的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通信自由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等。公民的政治權利也是隨著公民的死亡而不復存在,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
(3)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主要有: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魚塘、果園、灘涂、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等。對企業的承包權、房屋租賃權、雇傭合同中的勞動權、財物代管權,接受他人遺贈的受遺贈權、扶養費、養老金、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的請求權,勞動工資的請求權,以及其他與工作或者職務相聯系的經濟待遇,如公費醫療、分配住房等等。這些財產權利也都是與被繼承人本人密不可分的,被繼承人活著便享有,一旦死亡便不復存在,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再婚女方孩子繼承權形成扶養關系的,是具有繼承權的。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1)房子如果屬于您父母的共同財產的話,父母各享有一半產權。其中您父親的那一半產權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您母親、您父親的子女、您父親的父母)一起繼承,您可以根據繼承人的數量算出具體您能夠繼承的份額。(2)您母親享有的房產,屬于您母親再婚前的財產,離婚時繼父無權要求分割,但是如果您母親不幸去世,且未留下遺囑的話,您繼父是有權要求繼承部分房產的。您可以讓您母親提前寫好遺囑,寫明房產的歸屬問題,以避免日后糾紛。
法律客觀:《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根據以上條款的規定,母親去世后,其子女就有權要求繼承其遺產,其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婚姻關系存續前的共同財產的一半和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的全部。因此,你們可以要求繼承屬于法律規定有繼承人繼承的財產。但是并不存在凍結被繼承人遺產這一種說法,《繼承法》規定,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如果你父親在財產的問題上侵犯了你們繼承的權利的,你們應當在法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否則就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就喪失了勝訴權。
夫妻雙方相互的繼承權會因為夫妻關系的結束而喪失,但父母子女關系并不會以此而受到影響,以此子女對父母仍有繼承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一)繼承權男女平等,(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三)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四)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五)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父母子女的關系是不會因為夫妻之間的婚姻狀況改變而改變,即使父母離婚,一方又再次結婚也不會影響到其與其親生父母的關系。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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