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
法律主觀:
(1)重婚的;(2)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的;(3) 實施家庭暴力 的;(4)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的。法律賦予無過錯方的這一權利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責任,但 離婚損害賠償 的提出是有條件的:(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離婚 訴訟當事人 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也就是說,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因為過錯方的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依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予支持的。(二)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是過錯方在實踐中,有些人認為履行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還應包括“第三人”或者僅指“第三人”,當然,這種理解都是錯誤的,是違背立法本意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立法和司法狀況都不完備的情況下,把 賠償義務人 的范圍圈定的過大,就不利于我們查清事實,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審理工作的進行。因此,我們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響自己權利的行使。(三)離婚損害賠償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對于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時間,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無過錯方在 離婚訴訟中 的不同地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①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該項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當然,在人民法院審理之前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經告知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以后其也喪失了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權利。②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 不同意離婚 ,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對于婚姻中的損害賠償,一般都是發生在離婚的情況下,在離婚的時候,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進行賠償,包括財產、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主觀:
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是:,1.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5.有其他重大過錯的。,離婚損害賠償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后三年內提起;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離婚損害的賠償標準是賠償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數額根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的實際損害和雙方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具體離婚賠償金賠多少要具體情況,并結合地區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
法律客觀: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一般離婚是因為一方過錯導致的,那么要求無過錯作出賠償,才有可能得到支持。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此時需要滿足規定的情形,主要就是過錯方的過錯情形必須要是法定過錯才行,就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生活、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民法典》規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下列幾種:
1、與他人重婚的;
2、婚內與他人同居的;
3、婚內實施家庭暴力的;
4、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5、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其中“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離婚損害賠償證據有哪些?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綜上所述,在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給自己損害賠償,必須要能夠有證據自己受到了相應的危害并且是屬于法定情形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受到傷害的話,是無法爭取到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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