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怎么解決?
家庭冷暴力的解決方式是: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如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到公婆的冷暴力我可以報警嗎?
報警解決不了,也有可能矛盾更復雜,家庭有時很無奈,不是說理的地。跟你丈夫溝通想辦法解決,包容孝順自強,決不能軟弱,真誠相待,讓他們知道你的為人,但有底線也許會好些。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報警嗎?
遇到家暴,報警是必須的。但是,事后報警,是大打折扣的。
雖然《家暴法》已經出臺,且有規定,警察和醫院的醫生有義務幫助受暴者逃離和做傷情鑒定。但這些放在現實中,尤其是小城市小地方,仍然只是一紙條文。
事后報警,幾乎是沒用的。警察可能會來,但是他們來之后僅僅是了解基本情況,以及了解后不疼不癢地說,感情不和可以離婚。然后勸受暴者暫時,暫時離開家,躲到親戚處。至于后續的事情,警察叔叔愛莫能助。
每種家暴的情況基本都是各不相同,家庭成員之間扮演的角色更是天差地別。
如果要報警,根據警察來后看到的場景不同,會有不同的結果。如果看到正在施暴,反而好辦了。如果是事后,且沒有傷情鑒定,那這場家暴毫無證據。如果有傷情鑒定,建議打官司解決,這個得去法院,找警察沒用。
說了這么多,總結一下。
警察的作用:
1.震懾那些外強中干的施暴者。那些自認為自己是老大,在家中無法無天。然而一看到警察,聽到警察親口說家暴犯法,就能消停一些,小心收斂一些自己的暴力的,報警非常有用。贏得時間,且一定程度上可以暫時減少施暴者的施暴行為。
2.事情鬧大了,就不再是沒有人證物證的隱藏家暴了
警察一來,圍觀者自動充當證人。至少證明了家庭矛盾是存在的。也能給施暴者一定的心理壓力。受暴者再不是任人拿捏,且這種暴行再不是無人知曉。
3會給受暴者一點精神支撐
大家都知道,施暴者控制受暴者,一邊是隔絕受害者的親友關系,心靈上孤立。一邊是暴力侮辱打擊。警察不見得是合格的解救人,但是他們一定程度上代表國家機關。一個心靈上無所支撐的受害人看到警察來了幫助自己,可能會心里有所松動,不再相信施暴者編造的世界上沒人能救你,這種鬼話。
家庭暴力的問題很復雜,不是一朝一夕能解決。叫警察只是一種手段,有沒有用,要看人,要拼運氣。
如果暴力者根本精神不正常,叫神來了也沒用。這個時候,啥也別說,攢錢,借錢,說服你在乎的受暴者,抓緊時間離開是非之地。離開,離開,快點離開。
其實,我每次碰到這種問家暴的問題,都會忍不住揣測問問題的人處在一個怎樣的境地?
報警這種事,你報一次就知道了。報之前很緊張,想了很多。等警察來了,你會發現,警察也是普通人。報警只不過是普通的為自己爭取權益。
家暴這種事,做什么都好,總歸比什么都不做,只拿倆眼看著事態惡化要好。
再有,其實不用顧及事前,事后。因為家暴只要有一次就會還有很多很多次。報警要快準狠。家暴前是有預警的,把握時機,如果警察趕在暴力當場,那倒省事了。
以上,個人看法,兼去年年初因家暴事件報警的經歷。有感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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