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繼承房屋后,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需要的手續一般如下:
1、收集與房屋過戶有關的材料。如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身份關系證明等。
2、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過戶申請,并且提交準備好的材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查,符合過戶條件的,30日內完成登記。
3、相關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房屋過戶分為繼承過戶,過戶,繼承過戶流程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四、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房地產繼承過戶的費用辦理房地產繼承過戶有一些費用發生,主要是房地產繼承權公證費用、房屋估價費用及房地產過戶的稅費: 1、繼承權公證費用;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根據滬價房(1996)第088號文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房地產價格總額(萬元)累進計費率‰ 100以下(含100)5 101以上至1000部分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0.
法律客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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