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于離婚子女撫養權的規定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關于離婚后子女歸屬的規定如下:不滿兩周歲的,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應該判給母親,已滿兩周歲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子女意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應該判給誰?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應該判給誰?
1、我們國家的法律對離婚后孩子的撫養問題分為兩種情況:看孩子是否滿2歲,不滿2周歲的子女,除了很特殊的情況以外,一般是由媽媽直接撫養。
2、二是已滿2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先協商,協議不成,法院會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去綜合判斷。
判斷的原則就是,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比如說雙方的素質、對孩子的責任感、家庭環境、感情因素,有一方是不是不能再生育或再婚有困難,如果雙方條件基本相同,原則上呢,由經濟能力更強的一方撫養,8歲以上的孩子,無論隨父還是隨母,法院還應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見。
離婚時,法官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主要考慮的原則是: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不得不感嘆一下,女性經濟獨立是多么重要。遇到過一些案件,女方是家庭主婦,為家庭付出很多,但是在離婚時,對方卻說女方無工作無收入,條件不好,不能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不利于孩子成長,最終把孩子判給對方的情形。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協議離婚中的子女問題
對于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雙方是協議離婚,對子女問題的具體處理一般是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愿意隨哪方生活。
訴訟離婚中的子女撫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周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夫妻離婚小孩的歸屬權應該是誰
夫妻離婚的時候對于孩子傷害最大,這意味著孩子將不能夠在一個健全的家庭里面長大了。但既然夫妻離婚了,孩子還是要進行分配,這時候很多人都希望能爭奪到撫養權。那么,夫妻離婚小孩的歸屬權應該是誰?我為你打聽到了相關內容如下。夫妻離婚小孩的歸屬權歸誰 解決離婚孩子撫養問題本著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來妥善解決。 法院判決孩子的歸屬,一般有以下原則: 1、一般情況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如果分娩一年后離婚,對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后的孩子,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孩子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4、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5、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6、孩子在十周歲以上,法院判決遵循以下原則: (1)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2)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 (3)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愿。 (4)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5)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從其收入較高,有撫養能力和孩子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的理由來爭取。
7、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1)父方與母方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孩子與其共同生活。 (2)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8、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若夫妻離婚雙方是協議離婚,法院一般做以下處理: (1)離婚家庭的孩子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 (2)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孩子隨哪一方生活。 (3)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 (4)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 (5)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孩子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條件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 ”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里,如何變更撫養權 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如果離婚夫妻能夠協商一致的話,那么就協商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否則的話就只能由法官做出判決。夫妻離婚的時候孩子撫養權到底怎么樣爭取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定,也可以夫妻兩好好的協商下。離婚對孩子撫養權有爭議來找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咨詢服務是最好的選擇,這里律師會為你解答任何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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