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納入遺產范圍: (1)國家、集體的財產,包括:國家、集體本身固有的財產,被 繼承人 生前保管的國家、集體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贈予國家、集體的財產。 (2)其他個人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配偶的 婚前財產 、 夫妻共同財產 中屬于配偶的部分等。 (3)被繼承人非法所得,及來歷不明或權屬有爭議的財產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 繼承 的遺產,不得繼承。
不能被繼承的遺產主要有以被繼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權,比如著作權當中的署名權,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國有資源的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這些都是不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的,因為這些都不屬于當事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個人合法財產中有一部分的財產也要先用來償還相應的債務。
一、不能被繼承的遺產主要有哪些? 1與被繼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人身權不能繼承。如著作權中署名權。 2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以特定身份為客體的,不能繼承。如受遺贈人(被繼承人)先于遺贈人死亡的,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贈中指定的財產。 3國有資源的使用權。如采礦權、漁業權等。須重新申請,不能繼承。 4承包經營權。承包的收益可以繼承,法律允許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繼承承包。 5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與房屋一同轉移,但是此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二、遺產繼承的特征 (1)財產繼承的發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2)財產繼承的主體范圍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3)財產繼承的客體范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死亡,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4)財產繼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生變更,要么轉移給繼承人,要么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于財產繼承。三、種類 1、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的份額等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依法確定的,即決定于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體而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自古代社會就一直存在,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主次地位不同。從產生的歷史上看,法定繼承先于遺囑繼承,但從適用上看,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所以,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 2、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繼承可分為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有限繼承又稱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一定范圍內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繼承。在有限繼承中,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度,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無限繼承又稱為不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的繼承。在無限繼承中,即使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人也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得拒絕,繼承人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所謂的“父債子還”,就是無限繼承的表現。 3、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繼承可分為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共同繼承是指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繼承。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為共同繼承人。在共同繼承中,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時,須對遺產進行分割,故共同繼承又稱為分割繼承。現代法上規定的繼承一般為共同繼承。共同繼承根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又可分為均等份額繼承和不均等份額繼承。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應均分遺產;不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共同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均等。 單獨繼承是指繼承人僅為一人的繼承,即僅由親屬中的一個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長子繼承、幼子繼承等。在單獨繼承中,僅由一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故又稱為獨占繼承。 4、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繼承可分為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本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例如,我國《民法典》規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些人參與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參加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 我們能夠看出不能被繼承的遺產都是具有鮮明的特點的,當事人所立的遺囑如果有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實質上也是無效的。所以,當事人生前可能已經習以為常的一些事情并不見得在法律上就是正確的,如果所立遺囑當中的有些財產,根本就不能被繼承,那就需要先把這些不能被繼承的遺產區分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