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所謂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夫妻雙方婚后取得的工資,是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其中第(五)項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典》明確為:,(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即使自己保管自己的,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都要平均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和對方沒有約定夫妻財產歸自己所有的話,那么婚后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認定的時候往往會出現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如,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則獲贈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另外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機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公積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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