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實婚姻的任何一方在主觀上有“明知對方或者自己已婚而繼續保持事實婚姻關系的”故意的,那么即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
1、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條款中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因此,事實婚姻的任何一方在主觀上有“明知對方或者自己已婚而繼續保持事實婚姻關系的”故意的,那么即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認定為是事實婚姻后,事實婚姻的任何一方在主觀上有“明知對方或者自己已婚而繼續保持事實婚姻關系的”故意的,那么即可能構成重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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