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一般一個月左右,一個月探望1到2次。法律對離婚以后不撫養孩子的另一方多久探望一次孩子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探望孩子的時間、地點等在正常情況下應該由夫妻兩個人協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也會不一樣。離婚時未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對孩子有探視權,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八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的子女探望】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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