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居4年不算事實婚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這一法律關系,所以無論同居多久,都不會形成事實婚姻關系,一切按同居關系處理。因同居關系產生糾紛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與同居幾年是沒有關系的。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法律中國并沒有規定同居多久屬于事實婚姻,按照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民法典》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等級的,都認定為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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