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的條件是有監護能力,并且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監護人順序是:被監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并且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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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護人的適用條件有: 1、監護人對承擔監護責任有爭議; 2、指定異議人必須具有監護資格; 3、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只能通過有關組織指定,或直接由法院指定; 4、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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