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
2、遺囑必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訂立遺囑沒有受到欺詐、脅迫;
3、遺囑不是偽造的;
4、遺囑沒有經過篡改。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有效的撰寫基礎要求: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以及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處理意見;
3、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4、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本人的簽名。
立遺囑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必須表明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訂立自書遺囑的基本形式條件有:
1、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必須注明年、月、日;
3、立遺囑人須有立遺囑能力,遺囑內容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4、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5、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
遺囑的一般有效條件,具體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無效;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不同形式的遺囑,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訂立不同形式的遺囑,需注意如下事項: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2、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以下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5、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6、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
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遺囑人必須滿18歲或者已婚,并且確立明確的遺囑意愿,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被迫寫遺囑等。下面將分多個維度對遺囑的有效條件進行詳細闡述。
一、遺囑人的基本條件
1. 年齡:
遺囑人須滿足成年人的資格,即18周歲以上或已婚。如果未成年,應獲得監護人同意。
2. 精神狀態:
遺囑人必須在一個明確的精神狀態下制定遺囑,沒有精神上不能作出明確的決策,同時不能被脅迫或恐嚇寫下遺囑。
3. 國籍:
遺囑人的政治和國籍不影響其編排并經執行遺囑的權利與義務。
二、遺囑文書的基本要素
1. 制備:
遺囑人應該以書面形式制作遺囑文書,并在文書上簽名、公證或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親筆簽名、日期和地址。
2. 內容:
遺囑必須明確說明受遺產和遺囑權力的繼承人,以及分配財產的比例和其他具體要求。
3. 簽名:
遺囑必須得到遺囑人本人的簽名。
4. 見證:
在制作過程中,遺囑需要由兩名以上的證人或公證機構作證。
三、遺囑執行時的基本條件
1. 合法性:
遺囑必須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并被接受為合法文書。
2. 無效性:
如果遺囑被判定為無效,那么法庭將不予執行其遺固處分。
總結:遺囑的有效條件是多方面的,包括了遺囑人的基本條件,遺囑文書的基本要素以及遺囑執行時的基本條件。只有在以上條件都被滿足的情況下,該遺囑才能被法律系統所認可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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