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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具備的條件禁止結婚的情形(民法典禁止結婚的條件)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6-05 11:19:35

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以下情形的禁止結婚:1、未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即男未滿二十二周歲,女未滿二十周歲;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3、重婚,即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禁止結婚的情形有什么

禁止結婚的情形如下: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
3、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4、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新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男女雙方或一方非自愿結婚;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男女雙方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不能結婚的幾種情形分別是什么

一、不能結婚的幾種情形分別是什么
屬于不能結婚的情形主要是法律意義上的禁止結婚情形,主要有三個方面:
1、與有配偶者結婚構成了重婚;
2、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緣親屬關系;
3、結婚時未達到男性22周歲以上女性20周歲以上法定的結婚年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民法典結婚的條件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并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于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系終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之前的《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是禁止結婚的,《民法典》生效后就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但《民法典》并不是簡單地將其刪除,而是相應的增加規定:如果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系。其具體規定是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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