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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財產歸屬是怎樣的(夫妻婚后財產怎么劃分)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6-05 13:10:55

新婚姻法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關于房產的規定有: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參與購買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家庭關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緣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家庭關系依據主體為標準可以分為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我國《婚姻法》關于家庭關系的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征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1.夫妻財產制。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財產;(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婚后領證的房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嗎

一般夫妻領證,也就是領取到了結婚證,那么從領證的那一刻開始,各自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領證之后買房的,其實都是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一、婚后領證的房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嗎      領取結婚證那一刻起,兩位就是夫妻,自此買房,只要房產證是夫妻一方名字,或兩位名字,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住房都是婚后取得共有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結婚后買房的問題分析:      (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這個不動產的產權只登記在了出資人子女名下,那么該不動產就被視為該方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因此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二)夫妻雙方共有不動產的情況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則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2、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并不當然的認為是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認為該不動產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3、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并已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平均分割。而且房產證上可以寫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據2011年國稅局的最新規定,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征稅。(三)婚后買房產權歸于其他人所有的情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以一方父母或他人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因為房改房一般都與一定的職工身份相關,也就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取得房改房的產權,而身份資格又是不能轉移或變更的。      所以此時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下,屬于一方父母或他人所有,夫妻雙方當時的出資只能作為債權處理,也就是當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時擁有產權的父母或者他人應當歸還出資方對該房改房的購買出資。      婚后財產通常就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后取得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原則上都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的范圍就是《婚姻法》第17條中規定的范圍。當然,也不能完全說夫妻在結婚之后取得的財產就全部都是共有的,若專屬于一方個人用品的,則就會按照個人財產對待處理。

婚姻法房屋產權的分配是怎樣的

婚姻中房產的歸屬的分配方式:若該房產系一方婚前獲得所有權的,除另有約定外,一般不得進行分配。若該房產系夫妻的共同財產所購的,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后房產的分配:婚后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確定只歸一方的除外);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如公積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等)。所以,婚后買的房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子屬于共同財產,不管房本上有沒有另一方的名字,離婚時會被分割,一般按照平均分割為原則。

房產證產權比例怎么分?
房產證寫兩人名字,沒注明各自份額的,屬共同共有,就是雙方共同擁有該套房屋的權利,兩個共有人的權利是相等的。按你說的情況,結婚后這房子是共同財產,你們需要共同還貸。如果要分比例,原則上是自行約定。如果判決離婚,法院才按各自提供的依據裁定比例。

綜上所述,婚姻中房產的歸屬的分配具體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的購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未償還的貸款為獲得房產一方的個人,對于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于一方,不參與夫妻共同。
3、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就屬于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房產。如果婚前購房時,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只出了部分購房款,剩余購房款由婚內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房所有,對于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4、婚后共同買房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后如何界定個人財產

法律主觀:

婚后財產需要雙方約定才能變為個人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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