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立案:起訴立案是起訴離婚的第一個步驟,具體由離婚律師收集證據、準備材料、起草離婚起訴書,然后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2、法院收案調解:遞交起訴材料后,法院會審查準備的材料是否完備,如果不完備,需要另外補充材料;如果材料齊全,法院會收下所有材料,但不會收取訴訟費,而是給一個調解案號。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是離婚案件必須經歷的程序,所有的離婚案件都要先調解,調解時間一般以2個月為限,如果2個月內調解不好,直接進入下一個程序。
3、開庭審理:調解不成法院會正式立案,出具訴訟案號,然后通知繳納訴訟費。1個月左右法院會安排開庭,在開庭中,法院要求雙方舉證、質證、發表意見等程序,查明這個案件的事實情況。
4、判決上訴:開庭完畢1個月左右,法院會出具判決書,判決是否準予夫妻雙方離婚。如果對結果不滿意,可以在15天內上述到法院,上訴法院會再次立案、開庭、判決,然后終結。
5、執行:如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涉及財產分割等內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例如房產更名辦理、車輛過戶辦理等,如果對方不配合,法院可以強制辦理執行過戶手續,也可以拍賣房產來執行等。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庭審程序是: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3、進行法庭調查;4、進行法庭辯論;5、最后陳述;6、庭審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7、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訴訟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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