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探視孩子的時間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應當由男女雙方根據實際情況來協商決定。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離婚撫養費付到18歲或者16歲。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視情況給付,18周歲以上就不再給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我們都知道,結婚是我們最重要的選擇,如無意外就是這么一輩子的事情??墒呛芏嗳嘶楹蟛虐l現這不是自己想要的生活。那么我們 離婚后怎么辦呢?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如何規定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后怎么辦?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后,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
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愛情可以成為過去,婚姻可以解除,但孩子與父母親的血緣關系卻是無法用法律來斷絕的,如果雙方有孩子,那么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就成了一個問題,今天小編與你探討孩子探視權法律規定與離婚孩子探視時間規定。
一、孩子探視權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p>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離婚孩子探視時間規定
關于離婚小孩的探視次數規定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法定權利,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協助和配合的法定義務。具體探視子女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本著孩子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解決。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綜上所述,只要是被判決離婚且已經決定好孩子的撫養問題之后就必須在探望的時間或者次數上有所限制,以免對方的過度探望直接影響了當事人繼續生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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