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是否會判財產取決于原告的訴求,原被告都沒有提起財產分割的,法院不會主動判決財產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離婚財產執行6個月時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后十五日內,被執行人不提出異議的,應當認定判決生效。當事人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財產怎么分?
教你6個技巧!
夫妻離婚時,可能會發現法律上對于分割共同財產的規則十分復雜,到底什么能分?什么不能分?其實,大部分的財產歸屬都可通過一些技巧來判斷。對于老百姓而言,不可能事事問律師,跟大家分享6個辦法。
1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這是判斷財產歸屬的重要通用規則,需要注意這3點:
婚前以結婚證的時間為準
財產在一方名下
對方沒有出資
如果對方出資,就不容易判斷了。有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贈與,或者合伙投資,需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2婚后取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以彩禮為例,這是對女方的贈與,是女方個人財產。但是,若結婚登記后才收到,存放在銀行里。離婚時,男方主張這些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就要證明是彩禮。若證明不了,法院就會按共同財產分割。
3婚后接受的贈與和繼承為共同財產
婚后,夫妻雙方可能會得到父母的資助,也可能會繼承父母的財產。通過這兩種方式取得的財產,會被推定為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贈與協議、遺囑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一般需要去公證處公證。
4個人專用生活用品歸個人所有
在離婚時,有些人連當初送的手機、戒指都想要回去,算得非常徹底。那么,這類財產能分割嗎?
這就要借助“個人專用生活用品”的概念,指長期由一方使用,或者根據物品的屬性只能由一方使用。比如,女性專用的衣服、化妝品、男士手表、長期使用的手機等。
當然這里也有爭議,如果財產數額過大,比如首飾金器、奢侈包包等,法院會認為不宜歸納為個人生活用品,應予分割。
5因身體受傷獲得的賠償歸個人所有
醫療費比較好理解,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實際上只指工傷賠償、傷殘賠償金、商業保險給付等。由于這些費用均是對個人身體受傷的賠償,具有個人的人身屬性,屬于個人財產。
6婚前財產在婚后收益原則上共同所有
比如一方在婚前對公司投入資金,成為公司股東,婚后依舊參與公司經營,會被認定為婚后生產經營。那么婚后經營所得就是共同財產。也會導致不少婚姻問題,需要大家重視:
婚前投資的公司,是否要避免參與經營,是否要簽署婚前協議。尤其投資者對公司將來抱有風投、上市期待,婚前協議必須安排!
法律分析:夫妻協商財產分割,根據自愿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分,可以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贈給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要雙方自愿,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