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和直系親屬都屬于不能 結婚 的近親。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1)重婚;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 2、夫妻雙方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和直系親屬的,婚姻關系無效。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一、近親幾代可以結婚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者,為半血緣親屬。
不能近親結婚的范圍:
(一)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姥姥、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當然不能結婚。
(二)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結婚。
(三)和自己的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結婚。
(四)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五)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
(六)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至于老百姓常說的“遠房親戚”,一般都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不屬于禁止結婚的近親屬范圍。
二、怎樣才能算是近親結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兄妹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一)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二)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于三代以內。
三、近親結婚可以領證嗎
不一定。近親三代以內不能結婚,而近親五代以外就可以結婚。
所謂三代,就是從已身起往上數,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上三代,從已身往下數,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是下三代。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就是禁止同源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下的男女之間結婚,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同祖父母的姑表、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姊妹之間,都不得結婚。
《民法典》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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