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結婚證辦理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領取 結婚證 只能在雙方任何一方的戶籍地領取,不可以在異地領取結婚證。也就是說,想要 結婚登記 的男女雙方需帶著材料親自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 婚姻登記 機關提出申請。 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 集體戶口 用集體戶口卡)、居民 身份證 原件及其復印件; 2、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任何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異地領結婚證需要準備什么證件
異地辦理結婚證需要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等證件。且還需要提供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但一般情況下,異地無法領取結婚證,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什么證件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的證件如下: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如果沒有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異地領結婚證需要帶哪些材料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一般是需要帶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想要了解更多關于異地領結婚證需要帶哪些材料的知識,跟著我一起看看吧。一、異地領結婚證需要帶什么材料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有哪些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2)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三、結婚登記具有哪些意義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這一規定說明: 1、進行登記是結婚必經的法定程序。 2、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實行結婚登記制度,是嚴格執行民法典,保護婚姻關系的需要。 4、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 ,進法制宣傳教育和道德教育,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就是我們在這方面的知識。希望我的這篇文章能給你帶來幫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這些方面的內容,也可以到網上進行搜索查詢。
相關推薦:
最新繼承法全文(新民法典遺產繼承法全文)
怎樣訂立遺囑信托(辦理遺囑信托的需要哪些條件)
遺產稅的征收范圍(中國遺產稅開始征收了嗎 稅率是多少)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