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怎么寫?六大要點提示。
離婚協議,除了在協議首部寫明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還需要寫清楚以下幾點內容。
1.雙方自愿離婚
寫明雙方離婚的原因(如性格不合、分居兩地感情不和等),寫明雙方自愿離婚,表明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均不存在被欺詐或被協迫的情形。
2.子女撫養
如雙方婚后有生育子女且子女未成年,需要寫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的具體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撫養費可以先明確一個金額,再確定增幅比例。同時,寫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探視的頻次、時間、地點、方式等。
3.財產分割
分項列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車輛、銀行帳戶存款、理財產品、股權、虛擬財產等),并逐項寫清楚財產的歸屬、具體的分割、處理方式等。
4.債權債務
明確雙方名下有無債權或債務。如果存在大額債務,寫明由哪一方負責清償或雙方的承擔比例和方式等。
5.戶口遷出
明確女方和子女的戶口是否遷出的問題。
6.違約責任
建議在每一條款后增設相應的違約責任,增加違約成本,以敦促雙方履行離婚協議。如:約定不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的違約責任;約定不遷出戶口或不配合辦理遷出戶口的違約責任等。
律師tips:
離婚協議看似簡單,實則暗藏玄機。不同的表述,可能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約定不明,可能在離婚后引發糾紛,帶來巨大的麻煩。如果雙方有孩子和共同財產,切勿生搬硬套模板,隨意簽字離婚,這可能是在給自己埋雷。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如果條件允許,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或委托律師起草協議。
協議離婚需要的證件如下: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協議離婚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相關法律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3、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說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說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做監督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打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協議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
2、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件;
3、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或結婚登記查檔證明;
4、離婚協議書;
5、近期免冠單人照片。
訴訟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起訴狀;
2、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和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協議離婚的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6、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
7、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
訴訟離婚的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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