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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分割的比例是怎樣的(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怎么劃分)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6-07 10:02:57

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配

離婚后財產的分配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因為離婚夫妻通常會有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在離婚后需要公平地分割這些財產和債務。那么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配?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配

1. 簽署離婚協議:

在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可以自愿達成協議,約定如何分割共同財產和債務。這種方式需要夫妻雙方充分協商,并且雙方需承擔分配的后果。一些常見的分配方式包括按比例分配、等額分配或按需求進行分配。

2. 法院調解: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就財產分配達成一致,他們可以尋求法院的幫助。法院將會根據各項因素,如夫妻雙方的收入、財產狀況、共同承擔的債務等來做出公正的判決。法院調解的結果可能與雙方的期望有所不同,但它為無法自行解決財產分配問題的夫妻提供了一個公正的解決途徑。

3. 平分共同財產:

有些司法管轄區法律規定,在離婚時應平分夫妻共同財產。這意味著無論財產是夫妻雙方誰的名字下,所有共同財產都將被平分。這種分配方法可以確保夫妻雙方在離婚后的經濟地位相對平均,不會讓一方處于不利地位。

4. 確定非共同財產:

有些司法管轄區法律規定,在離婚時將只分配共同財產,而非共同財產屬于各自所有。非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個人財產,如婚前已經存在的財產、禮物、遺產等。通過此種方式,夫妻雙方可以保留自己在婚姻之前或婚姻期間獨自獲得的財產,避免因離婚而遭受重大損失。

5. 考慮婚姻期間的貢獻:

在財產分配時,一些司法管轄區法律要求考慮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貢獻。這包括經濟貢獻(如收入、投資)和非經濟貢獻(如照顧家庭、子女成長),這些貢獻可能會影響財產的分配比例。這種方法可以確保夫妻雙方都得到公正的回報,認可在婚姻中所做出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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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如何劃分?

《民法典》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確定的夫妻財產制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制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民法典》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并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于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于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里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里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后夫妻約定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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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于此,這四項都應當屬于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里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于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予、租賃、抵押、繼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各項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在我國,房產和地產(指土地使用權)分屬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體現也是能夠獨立表現出來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婚后在該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長,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將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和房屋價值分開進行處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增值了,這部分增值的價值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是隨著夫妻身份關系的確立而形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和購置的財物,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土地使用權價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依該土地的價值而產生的一種利息,是一種合法的收入,所以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主要應從股票購買的資金來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質來認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股票這種情況如何認定股票的歸屬呢?我國目前發行的股票有兩種:職工內部股和社會公眾股。對于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財產時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不僅職工內部股采取記名方式,不得向企業以外的任何人轉讓,而且這類股票往往還帶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如果夫妻雙方同他們家里其他成員就股票所有權產生糾紛,那他們之間關系可認定為借貸關系,另案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社會公眾股,這種股票可以進行轉讓和交易,那么這種股票的性質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各方按出資情況進行分割。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不周全。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民法典定財產制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1)、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的分割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以夫妻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合伙企業出資的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
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
因房價上漲,離婚時不愿意按購買價格分割,則:
1、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3、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法院再處理。
7)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
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權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8)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
1、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2、結婚登記后,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若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女方是家庭主婦離婚時財產怎么分

女方是家庭主婦離婚時財產分割具體如下:
1、 婚姻財產制度。如果所在地采用的是共同財產制度或類似制度,那么在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通常會被視為共同財產,應按比例進行分配。這意味著女方有權分享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2、財產分割協議。在一些情況下,夫妻雙方可以自愿達成財產分割協議。根據協議內容,女方可能會得到一定比例的夫妻共同財產或其他形式的補償。
3、贍養費和子女撫養權。在離婚案件中,如果有子女存在,法院通常會考慮子女的利益。女方可能會獲得贍養費或子女撫養權,這可以作為她在離婚后經濟上的支持。
離婚糾紛財產分割處理:
1、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范登記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財產分配的具體情況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持續時間、財產來源、貢獻程度等。在離婚案件中,建議女方咨詢專業的律師,以了解當地的法律規定和相關權益,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合理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后房產離婚后怎么分配

1、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根據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核算后給對方一半的補償。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么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房子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的,視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3、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出資方子女一方名下

根據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應當按照當時雙方父母出資所占的出資比例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婚后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出資方子女一人名下的,如果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還貸,認定為共同共有。如果父母出全資的,一般認定為按份共有。如果雙方父母與子女婚后財產共同出資構成首付款,父母出資視為對對方的贈與,一般認定房子為夫妻共同共有。

4、婚后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子女雙方名下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所以,房產共同所有,分割時應該平分。婚后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子女雙方名下的,一般即便出資額不等,也是平分。

5、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出資購買房屋

婚后購房,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處理后再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個人財產處理。如果房子在雙方或對方名下,那個人財產出資行為視為對對方的贈與,整個房子按共同財產處理。

6、婚后購房,雙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購房款
婚后雙方共同借款部分購房款,屬于共同債務,共同購買的房屋屬于共有房產。婚后購房,雙方借了全部或者部分購房款的,房子屬于共同財產,債務屬于共同債務。

7、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購房款或全部首付款
婚后購房,一方借了全部購房款的或者全部首付款的,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對方認可并共同還款的,那么房屋就是共同房產,當然債務也是共同債務。如果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還借款的,如果沒有其他因素,那就是個人財產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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