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遺棄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觀要件是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拒絕扶養”,是指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照料。
2、犯罪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3、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扶養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侵害了他人受扶養的權利,會給被害人造成生命、身體危險,但拒絕扶養。犯罪的動機多種多樣,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遺棄行為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
是否情節惡劣,要依據行為的手段、后果、行為人的動機等進行綜合評價。
親,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構成遺棄罪的要件有四個。
第一,客體方面,侵犯的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第二,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第三,主體方面,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遺棄者富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并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
第四,主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故意,就是說明明知道自己應當履行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
證據方面,第一,形容人必須有撫養義務,并且,這種撫養義務是基于法律產生的
第二,需要證明行為人有獨立的經濟能力
第三,需要有證據證明遺棄行為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比如說被害人重傷死亡,被害人銜接妻討走投無路自殺了,這些都屬于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的行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是典型的不作為犯,本罪只能由不作為的方式構成。
遺棄罪于1979年《刑法》制定時便已設立,此時該罪被規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1997年《刑法》修訂時,遺棄罪被歸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但條文內容自1979年設立時起便未經修改,一直沿用至今。
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內容是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責任形式是故意。
(一)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必須是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義務來源不限于親屬法的規定,而應根據作為義務的來源予以確定。例如,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院、醫院的管理人員,對所收留的孤兒、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養義務;將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往外地乞討的人,對該未成年人具有扶養義務;先前行為使他人生命、身體處于無法獨立生活的危險狀態的人,具有扶養義務(如汽車司機過失撞傷行人后,就產生了扶養義務)。又如,行為人本來沒有義務接納病人,但行為人將病人安置在自己的住宅內,行為人就對病人負有扶養義務。
(二)行為對象
行為對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其中的年老、年幼并無清晰的年齡界限,患病的種類與程度也無確定的標準,都需要聯系“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來理解和認定。嚴重的酩酊者,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人,手腳被捆綁的人,事故的受傷者,溺水者以及其他生命、身體陷入危險境地的人,均應包括在本罪的行為對象之內。行為對象不必與行為主體具有親屬關系。
(三)行為內容
行為內容為“拒絕扶養”。扶養實際上是指扶助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夠像人一樣生存。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條件外,在其生命、身體處于危險狀態的情況下,必須給予救助,更不能將其置于危險境地。所以,“拒絕扶養”應意味著使他人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以及在他人生命、身體處于危險狀態時不予救助。
概言之,拒絕扶養應當包括以下行為:其一,將需要扶養的人移置于危險場所。這里的“危險場所”只是相對于特定的被害人而言。如父母將嬰兒置于國家機關門前的,屬于將需要扶養的人移置于危險場所。其二,將需要扶養的人從一種危險場所轉移至另一種更為危險的場所。其三,將需要扶養的人遺留在危險場所,如將事故的受害人遺留在現場。其四,離開需要扶養的人,如行為人離家出走,使應當受其扶養的人得不到扶養。其五,妨礙需要扶養的人接近扶養人。其六,不提供扶助,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照料。這些行為的實質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養,因而使生命身體陷入危險狀態。
(四)情節
成立遺棄罪要求情節惡劣。對此,應根據遺棄行為的方式、行為對象、結果等進行綜合判斷。根據司法實踐,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屬于遺棄“情節惡劣”。
(五)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生命、身體處于危險狀態,并希望或者放任危險狀態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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