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法律分析:主要有以下這些:民事起訴狀起訴狀要準備三份,一份交法院,一份由法院交給對方當事人,還有一份你需要自己保留,以便在開庭時所用。 身份證、對方的戶口本或其它的居住證明在立案時需要向法院提交您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是用以證明你們之間的婚姻關系的。 財產清單財產清單需要準備三份,交法院一份,由法院轉對方當事人一份,還有一份你自己留存。 原被告雙方的身份信息、起訴狀、第一次離婚判決書、證據婚姻沒必要繼續維持的材料、代理詞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提供新的證據嗎?
需要。
不管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起訴,原告都需要準備證據。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據包括:
雙方的身份信息;
聯系方式;
送達地址;
結婚證明;
子女出生證明;
財產清單;
若原告認為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證據有所不足,可在提交第一次起訴的證據的基礎上增加與補充,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或者應多分得財產、獲得撫養權等
第二次起訴離婚,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您好,根據規定,起訴離婚應提供材料或證據有:1、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起訴書等(結婚證可以通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詢中心開具證明);2、銀行存單、股票賬戶等(在收集和保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賬戶,由于股市波動導致帳戶市值的不穩定增加了證明難度);3、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4、過錯損害賠償證據(例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
按照您所描述的問題,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材料準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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