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主觀:
離婚債務糾紛有哪些處理原則:《婚姻法》第40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從上面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處理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痘橐龇ā芬幎ǚ蚱挢敭a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采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系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么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2、協商一致的原則。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離婚時(后),男女雙方對原夫妻共同債務各應負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拒絕對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后,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4、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在財產關系中表現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管理、經營、使用的權利,分割財產時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并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5、采用舉證倒置規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或杜絕在訴訟中夫妻一方或雙方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能給大家解答疑問。他們一天24小時在線,能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債務糾紛怎么處理
如果夫妻雙方就債務存在糾紛,無法就償還方式達成一致的,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具體情況進行判決。需要在被告經常居住地或者戶口所在地法院,進行案件受理。
在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或者一方單獨舉債,但另一方事后進行了追認的情況下,涉案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一方單獨舉債的情況下,如果涉案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經營的,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用于個人發展的,則屬于一方個人債務。法院就債務清償方式做出判決后,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判決書后的一段時間內,清償自己需要承擔的債務。
離婚后債務糾紛是如何處理的
一、離婚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币簿褪钦f,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償還。離婚時對夫妻債務分割未能達成一致的分割意見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判決分割。對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對于另一方債權人沒有索要欠款的權利。
以上就是對離婚債務怎么分,如何處理的簡單分析。在實際生活中,對于婚內一方借款,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還要看證據。有證據表明婚內的債務是個人債務的,屬于夫妻個人債務。因此,當夫妻離婚債務糾紛時,首先還是考慮哪些債務是個人債務,哪些債務是共同債務,然后根據法律的規定予以分割即可。
二、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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