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費應該如何主張
孩子撫養費應該如何主張
1、什么是撫養費?
撫養費是指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法律規定,撫養子女是父母對法定義務,離婚后不論雙方是否直接撫養孩子,都應當承擔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2、撫養費的數額
法院對于撫養費的數額認定,主要依據三個方面來綜合考量: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具體來說,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高于其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為標準,參照上述比例進行認定。
3、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撫養費一般應當給付至子女年滿18周歲時止。
但如果子女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已經參加勞動,且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如果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或者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或者客觀上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可以由父母給付撫養費。
4、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撫養費一般應定期給付(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支付等),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因一次性支付數額比較巨大,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能力且自愿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如果雙方同意,也可以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自行承擔撫養費,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不予承擔,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并加以約定即可。
夫妻離婚孩子判定后的撫養費怎么給
法律主觀:
夫妻離婚孩子判定后的撫養費給付可以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確定,如果雙方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人民法院會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進行確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離婚撫養費最新規定
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標準規定如下:
1、一般撫養費標準為月總收入(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2、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提高至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況的,需要調整的,可以適當調整;
3、其他規定。
離婚女方要孩子撫養權需要的條件,具體如下:
1、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是考慮到子女尚處于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2、孩子兩周歲以上,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大;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
4、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
6、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綜上所述,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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