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關系有可能面臨走到盡頭,一起生活多年,錯綜復雜的經濟構成在分家時更是一道棘手問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一、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并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關系中任何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挽回成功率高達92.7%!后悔分手 心急挽回試試這個方法!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夫妻共有財產即,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遭遇情感危機面臨分手?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據悉,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新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一、新司法解釋對 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 新 婚姻法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自2018年起,我國《婚姻法》頒布了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和 個人債務 的具體的認定標準,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認定原則就是要“共債共簽”,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簽署才能認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負 債務 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當然,如果是單方所負的債務,但是事后另一方認可了,那么也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上述規定還有一個例外情況,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但是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債務數額也是在合理范圍之內的,那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 離婚 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 共同財產 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 關于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國在2018年初出臺的一部司法解釋中有相應的規定。如今,在通常情況下,要求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在事后進行了追認的,那么才可以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當然,也要注意,要是一方欠債,但該債務確實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并且也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那也是按照共同債務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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